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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114
政府別
花蓮縣
| 項次 | 審核意見標題 | 檢視 |
|---|---|---|
| 1 | 1.為謀全縣經濟平衡發展,編列增裕所轄公所建設財源補助款,惟補助資源配置未盡衡平;又整體補助款已倍增,惟部分公所獲核定之補助資源未隨之增加,允宜研謀妥處,以提升補助資源配置效益,落實均衡地方發展目標。 | 檢視審核意見-1.為謀全縣經濟平衡發展,編列增裕所轄公所建設財源補助款,惟補助資源配置未盡衡平;又整體補助款已倍增,惟部分公所獲核定之補助資源未隨之增加,允宜研謀妥處,以提升補助資源配置效益,落實均衡地方發展目標。PDF |
| 2 | 2.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搶險(修)作業,未落實廠商資格審查,誤用拒絕往來廠商逕行履約,又未於期限內補簽辦緊急採購程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完成驗收等作業,允宜檢討改進。 | 檢視審核意見-2.辦理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害搶險(修)作業,未落實廠商資格審查,誤用拒絕往來廠商逕行履約,又未於期限內補簽辦緊急採購程序、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及完成驗收等作業,允宜檢討改進。PDF |
| 3 | 3.核准動支災害準備金辦理各項搶險(修)及復建工程,惟經費保留比率近6成,又部分復建工程執行逾2年仍未完成;另0423地震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提報經費獲核定比率未達5成,允宜督促研謀改善,以策進災修復建執行成效及提升復建需求經費核定效能。 | 檢視審核意見-3.核准動支災害準備金辦理各項搶險(修)及復建工程,惟經費保留比率近6成,又部分復建工程執行逾2年仍未完成;另0423地震公共設施災害復建工程提報經費獲核定比率未達5成,允宜督促研謀改善,以策進災修復建執行成效及提升復建需求經費核定效能。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