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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107
政府別
中央政府
| 項次 | 審核意見標題 | 檢視 |
|---|---|---|
| 1 | 1.行政院已明定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基金之認定基準,惟仍有部分主管機關低列政府捐助基金金額及比率,或未依法辦理捐助效益評估及預決算送審作業,亦未將相關財團法人資訊通報銓敘部公告,影響財團法人法及公務人員退撫法令有關政府監督與防止領受雙薪規定之遵循。 | 檢視審核意見-1.行政院已明定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基金之認定基準,惟仍有部分主管機關低列政府捐助基金金額及比率,或未依法辦理捐助效益評估及預決算送審作業,亦未將相關財團法人資訊通報銓敘部公告,影響財團法人法及公務人員退撫法令有關政府監督與防止領受雙薪規定之遵循。PDF |
| 2 | 2.法務部已將立法院通過財團法人法時,所作應公開對於接收日產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調查情形之附帶決議,檢送各主管機關參照辦理,惟部分主管機關仍未公開調查結果,並依法納管。 | 檢視審核意見-2.法務部已將立法院通過財團法人法時,所作應公開對於接收日產捐助成立財團法人調查情形之附帶決議,檢送各主管機關參照辦理,惟部分主管機關仍未公開調查結果,並依法納管。PDF |
| 3 | 3.財團法人法已就成立後接受民間捐贈而成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明定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買回機制,亟待主管機關審認啟動機制之必要性依法妥處,又符合買回條件之財團法人其捐助機關非主管機關時,亦待研議由主管機關審認並編列買回預算之可行性。 | 檢視審核意見-3.財團法人法已就成立後接受民間捐贈而成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明定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買回機制,亟待主管機關審認啟動機制之必要性依法妥處,又符合買回條件之財團法人其捐助機關非主管機關時,亦待研議由主管機關審認並編列買回預算之可行性。PDF |
| 4 | 4.民法已賦予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業務監督權責,財團法人法亦已明定財團法人董事人數、官派及連任比率與監察人設置規範,並應建立會計或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惟間有部分主管機關查核密度偏低及查核作業未盡周延,或部分財團法人未依法遴聘(選任)董事或監察人,及建立會計制度等情。 | 檢視審核意見-4.民法已賦予主管機關對財團法人之業務監督權責,財團法人法亦已明定財團法人董事人數、官派及連任比率與監察人設置規範,並應建立會計或內部控制(稽核)制度,惟間有部分主管機關查核密度偏低及查核作業未盡周延,或部分財團法人未依法遴聘(選任)董事或監察人,及建立會計制度等情。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