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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106
政府別
中央政府
| 項次 | 審核意見標題 | 檢視 |
|---|---|---|
| 1 | 1. 行政院已函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基金之認定基準,惟仍有部分主管機關低列政府捐助金額與比率,影響政府監督及評估是否將已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法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 | 檢視審核意見-1. 行政院已函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基金之認定基準,惟仍有部分主管機關低列政府捐助金額與比率,影響政府監督及評估是否將已轉為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依法回復為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PDF |
| 2 | 2. 預算法已明定財團法人效益評估及預、決算書送審規範,惟部分主管機關遲未依法辦理,亦未將相關法人資訊一併通報銓敘部公告,影響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與公務人員退撫法令之遵循。 | 檢視審核意見-2. 預算法已明定財團法人效益評估及預、決算書送審規範,惟部分主管機關遲未依法辦理,亦未將相關法人資訊一併通報銓敘部公告,影響財團法人之監督管理與公務人員退撫法令之遵循。PDF |
| 3 | 3. 預、決算法已明定主管機關應將接收日本撤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年度預、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惟因相關規範對於主管機關之定義歧異,是類法人部分迄未經列管監督並依法處理,影響財團法人治理。 | 檢視審核意見-3. 預、決算法已明定主管機關應將接收日本撤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年度預、決算書送立法院審議,惟因相關規範對於主管機關之定義歧異,是類法人部分迄未經列管監督並依法處理,影響財團法人治理。PDF |
| 4 | 4. 法律已明定由主管機關捐贈資產設置財團法人,惟遲未依法完成捐贈程序,肇致部分財團法人迄未取得不動產合法使用權,又部分財團法人以受有主管機關補助經費為由,無償使用國有公用不動產,均待研謀妥處。 | 檢視審核意見-4. 法律已明定由主管機關捐贈資產設置財團法人,惟遲未依法完成捐贈程序,肇致部分財團法人迄未取得不動產合法使用權,又部分財團法人以受有主管機關補助經費為由,無償使用國有公用不動產,均待研謀妥處。PDF |
| 5 | 5. 政府為推動特定公共事務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已具政策成效,惟部分營運規模龐鉅且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又連年發生短絀,影響業務推動與永續經營,亟待研議轉型為行政法人之可行性。 | 檢視審核意見-5. 政府為推動特定公共事務捐助成立財團法人,已具政策成效,惟部分營運規模龐鉅且高度仰賴政府挹注財源,又連年發生短絀,影響業務推動與永續經營,亟待研議轉型為行政法人之可行性。PDF |